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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对策预防矿难

2005/7/21 9:31:18       
     看了7月13日《法制日报》视点版《利字当头官企勾结法律变空文》一文,我深有同感。作为一名检察官,自2002年以来,我所在的检察院就先后查处了所在地煤炭局的两个副局长、4个煤管站站长等22人因煤矿矿难而引发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矿难事故频发及相关的职务犯罪多发已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

  通过对这些案子的调查,我总结出一些预防矿难事故发生的对策。

  一是规范安全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要正确界定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和乡镇政府的管理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使安全监管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同时,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彻底消除矿主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安全的错误观念。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硬件建设。通过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如可以采用远程监控、远程指挥等技术对煤矿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三是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对于矿主,完善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外行办矿”。同时加强对煤炭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四是推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和包矿责任制。建议统一选拔一批有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任命为安全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使用。推行包矿责任制,明确包矿人员的职责,赋予他们实际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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