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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矿难知情权不容剥夺

2005/7/26 8:17:48       
     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月11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井下作业的87名矿工只有4名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所受到的阻拦不为外人所知:现场执行任务的警察对记者说得最多的是“不”、“不许”。而这惟一的解释是:上级有指示。
    因为有“上级指示”,深夜11时30分,遇难者遗体被大批运出矿井,各媒体记者却被要求赶到24公里外的阜康市,参加新闻发布会。坚持留在现场的记者,则被警方一再扩大的警戒线逼至离矿井较远的办公楼里不许出来。一名年长的记者高声抗议,同样也被执勤警察推搡离开。
    在这个办公楼里,煤矿矿主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他接受采访要“上级批准”。几天后,在阜康市人民医院,面对记者了解受伤者情况的要求,医生的回答仍然是:要“上级批准”。
    这么多的禁令,除了类似“不能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等理由外,没有什么站得住脚的东西。这不禁让人怀疑:个别“上级”担心的是,广大群众的知情,舆论的压力,会损害地方、部门乃至个人的利益。
    实际上,各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凝聚人心、消除危机和稳定社会,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反之,则会延误危机处理,导致社会不稳定。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政府和人民成功抗击非典的过程,以事实雄辩地证明:谣言止于媒体、恐慌止于公开。煤矿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信息公开的作用也应当是一样的。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知情,才能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就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矿难而言,广大群众若知其是“无专用通风井、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改扩建资格证书”的“三无”煤矿,在设计生产能力只有3万吨的情况下,半年内就生产了17万多吨煤,那么,这家煤矿还能够违法、违规生产如此之久,直至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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