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官员撤资了事
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笔者以为,对于撤资的官员与国企负责人,绝对不能仅仅撤资了事,相关的后续工作一定要及时跟上。首先,对入股煤矿的官员及国企领导,在其撤出资金后,一定要严查资金来源,并将其作为发掘腐败线索的突破口。其次,也应就投资煤矿行为本身对官员进行问责。必须搞清楚这些投资是个人钱财还是公款私用,必须搞清楚投资收益是属于个人还是某个部门,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要用法律来一个个衡量。即便此次遵从《通知》要求撤出资金,入股煤矿的官员也必须因投资行为受到处理,否则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无从维护。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公务员入股经商并不局限于煤矿领域,许多经营领域都能看到官员“匆促”、“忙碌”的身影。因而此次撤资煤矿命令生效后,还“宜将剩勇追穷寇”,让撤资行为在各经营领域涌现,公众肯定也心存此望。
来源:华商报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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