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煤层气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国家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制订了很多政策,这些政策归纳如下:
①法规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35条规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
* 《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开发煤层气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0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公司实行专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 从引导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结构等目标入手,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科技部一直把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纳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② 财税政策
*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办通〔1997〕8号),具体规定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
*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规定(财税字〔1996〕62号),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开采中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税减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煤层气价格政策
根据国务院1997年国办通〔1997〕8号文件,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政府不限价。
③ 煤层气资源管理法规
*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管理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煤层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实行一级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
煤层气勘察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应按要求和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即:第一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出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出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减免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核:①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②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 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办法
煤层气开采的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与法规,基本比照常规天然气,这对于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高社会和综合效益的幼稚期的煤层气产业而言,无力与发展成熟的常规天然气工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