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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2006/7/12 12:02:46       
 浙政发〔2006〕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省能源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缓解我省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能源节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工作任重而道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把节能降耗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切实予以抓紧抓好。

    二、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增强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为基础,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科技创新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格局,积极营造有利于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15%,年均下降32%,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3%左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7%左右;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全省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节能降耗的重点

    (一)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推广应用粉煤和水煤浆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扩大集中配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应用范围。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科学管理,指导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逐步以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二)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重点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发展高效大容量先进火电机组,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加强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能节电新技术。大、中型火电供电煤耗由“十五”末的340克/千瓦时降到“十一五”末的325克/千瓦时,厂用电率由5%降到4%。鼓励热电企业加快发电机组和链条炉的改造,提高背压机组的应用比例,供电煤耗由“十五”末的445克/千瓦时降到“十一五”末的410克/千瓦时,厂用电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加快电网发展,优化电源结构,加大中、低压电网改造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电网损耗,本省电网网损率由“十五”末的7%下降到“十一五”末的65%。

    (三)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以中低温纯余热回收发电为主的余热利用技术。到“十一五”末,实现水泥中低温余热发电装机容量25万千瓦,年发电18亿千瓦时。鼓励钢铁联合企业采用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连铸连轧、热送热装等新工艺、新技术,利用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回收发电。鼓励石化行业采用余热回收发电技术、热泵余热回收技术、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等,加强各种余热回收利用。

    (四)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到“十一五”末,完成100万千瓦高压电机及500万千瓦低压电机变频改造,高、低压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55%和75%。

    (五)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实现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末,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努力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六)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省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在机关、企业、事业和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

    (七)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推广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八)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优化。冶金、石化、机械、建材、造纸和纺织印染等行业应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措

    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鼓励用电系统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集成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九)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推进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浙江省有关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十一五”期间,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18门以下砖瓦窑,关停一批小火电厂(总容量70万千瓦)、小钢厂、小造纸厂,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属于国家和省淘汰类目录的项目。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万千瓦级风力发电站,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醇类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

    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鼓励、支持农村广泛使用太阳能。

    四、强化节能降耗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的有关工作,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强项目和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新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

    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和省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改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没收销售用能产品的非法所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依法责令其停用。

    (三)加快节能降耗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市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研究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

    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

    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采取积极的节能降耗激励政策。运用财税、金融和价格等经济手段,引导、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用能。省财政要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主要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制定能耗标准、建立能源公报制度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等。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制度,对已建立能源消耗技术规范的行业,要研究探索超耗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推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降耗项目的实施,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降耗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六)充分发挥企业节能降耗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与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协议,承诺节能目标(指标),并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和考核;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

    五、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为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省节能降耗办公会议制度,省节能降耗的具体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或组织领导机构,强化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并指导各市、县(市、区)抓好节能降耗工作。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

    (三)加强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和分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各市要建立和健全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能源消耗大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能源利用统计和监测(监察)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四)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结合“八荣八耻”教育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要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让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深入人心。

    (五)切实做好机关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消耗,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通过设施设备改造以及在办公、用车、采购等制度与管理方面探索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机关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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