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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调查信息应适度及时公开

2005/10/8 13:51:53       

    十一黄金周期间,从河南、新疆、辽宁到四川,两天之内连续发生4起矿难,迄今已65人死19人伤21人失踪。
    出了事故,肯定要调查事故原因。而调查组究竟该怎样获取和处理信息呢?我认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近日在河南“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对事故调查组所提出的要求,有值得商榷之处。
    赵铁锤对调查组提出的要求共有八条。第六条要求:“调查组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维护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整体性。”(人民网10月7日)所谓“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整体性”,让人不明就里:如果某个调查组成员掌握的信息不利于作出“统一性”的结论,就不要公布吗?其次,我也不能明白这里所谓的“顾大局”是什么意思。调查组成员惟一应该坚持的,当然是找出并披露真相,任何人、任何理由也不能阻碍他们这样做,因而想不出有什么需要“顾”的地方。
    第七条要求:“专家组要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要求:调查组成员“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对此我也有不同看法。专家组接受调查组的工作安排是当然的,但专家组更应该向法律负责,谁也不能剥夺其调查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他们调查的线索和方向只能是事实,不能是领导意志。遵守纪律当然是重要的,但如果证据确凿而且不会为进一步调查带来影响的消息,只要他肯为自己的话负责,“私自”接受一下采访又如何?公众需要这样的信息啊!尤其是,如果承认这样一个事实:调查组也有被干扰、诱惑甚至是收买的可能,那么一些信息公布得越晚,受到干扰的可能性就越大。因而利弊相权,给予调查组每个人一些自由说话的权利或许是更明智的选择,这样会比较有利于互相之间良性制衡,有利于解决“如何监督监督者”这个难题。
    第五条则要求:“要坚持保密原则……不能向外泄漏调查工作和调查组掌握的重要情况。”其实,要使矿难真相尽可能完整的水落石出,必须借助更多的眼睛和嘴巴,此时的喧嚣争辩传言等反倒有助于真相浮现,所以调查信息不能、也没必要被一概地垄断、保密——保密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技术手段。如此,调查才能取得尽可能客观的结果,才能厘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调查真正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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