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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关于工会体制创新的思考

2005/12/12 13:30:29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整个社会情况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比如,经济成份多样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等等。这种多样化发展的格局,给我们的工会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从机遇方面来说,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身份一直是一个无法明确的问题。工会自己说,工会是职工群众的代表,然而,企业行政就不代表职工群众吗?事实也是如此,工会代表职工群众,企业行政同样也代表职工群众,而且企业行政比工会更能代表职工群众。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经济都是由国家来计划,并直接指挥企业来实行,职工群众的利益自然也在国家的“计划”之列,而这种利益又是通过企业来实现的,工会只是协助国家和企业来实现这种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工会怎么能够“在国家和企业行政面前代表职工群众”呢?这种计划经济的“计划”结果,直接导致了“工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的旧的工会体制的形成,虽然这种工会体制我们在理论上从来没有承认过,但它确确实实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一直“指导”着我们的工会工作。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已经使职工由原来的国家属性变为企业属性,国家、企业、职工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工会的身份也就逐渐明确了,即《工会法》所明确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无疑给工会工作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从工会面临的问题来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事业单位中有所削弱,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日益增多;二是国有经济比重减少,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限制、阻挠、禁止职工群众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一些企业以改革、改制、精减机构等为名,随意撤消或合并工会;四是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工会资产被随意挪用;五是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总之,目前工会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作为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较难发挥。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工会体制创新势在必行,只有努力创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工会工作才有出路。那么,工会体制应该如何创新呢?从为“问题”而“主义”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关于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阶层定位问题

    从理论上讲,我们已经知道,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已经使职工由原来的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国家、企业、职工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工人阶级内部也因此形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劳动者两个阶层。在这种劳动关系中,从工会的性质上讲,它应该代表和维护的只能是企业劳动者这个阶层的合法权益(姑且不谈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因为,相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企业劳动者的被管理者身份,使他们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他们只有组织和团结在工会之下,才可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体现他们主人翁地位的一种方式。而且,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经营者们也纷纷成立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组织,诸如“企业家协会”之类的,并且作用日益突出。针对这种情况,莫非企业劳动者也来成立个“劳动者协会”之类的组织,那还拿工会来干什么?因此,就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这个意义上来说,工会也只能是代表和维护企业劳动者阶层,这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如果失去了这一基本职责,工会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
    其实,从理论上我们早已认识到,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上的关系,这是因为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其它关系都是从这个关系派生出来的。在这种关系中,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各是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具体说,企业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代表,企业行政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力使用者的代表。从社会经济权利来看,工会代表劳权,企业行政代表向产权负责的经营权,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的关系是一种生产要素结构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生产要素的代表和经济权利的主体,一方是工会代表的企业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工会体制的创新首先就应该“新”在它的维权阶层的定位上,向企业劳动者负责,这也可以说是整个工会体制创新的关键和突破口。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工会组织的阶级性,我们说工会体制的创新首先要“新”在它的阶层定位上,仅仅是指它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以免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比如说,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算不算企业职工?他们的合法权益需不需要工会来代表和维护?等等。如果不把工会的维权定位在“阶层” 上,它的意义就容易产生混淆。而工会另外的作用还很多,比如,工会还需要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还需要发挥桥梁、纽带、支柱作用等等,这些都必须通过工人阶级整个阶级的力量才可能实现,不是通过某一个阶层就能实现得了的,工会组织的阶级性意义也就体现在这些方面。因此,对于企业劳动者来说,工会就有阶层和阶级两个意义,而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上,工会所要体现的必须是“阶层”的意义。

        
第二、 关于确立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制度的问题

    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主席来讲,理所当然地就是这个维护职能的集中体现者和具体执行者。然而,由于我们长期受到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的影响,受到“工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的影响,受到“主席委派制”的影响,近几年来,尽管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党委研究决定,会员举手通过”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样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当然不可能向职工群众负责,主席如此,以其为代表的工会组织,又何以能够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呢?更有甚者,现在我们的好多企业,工会主席都是由“官”来兼任的,例如我们重煤集团石壕煤矿,就是由一名副矿长兼任工会主席。虽然《工会法》并没有明确限制党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但企业党政领导干部与工会干部的角色、职能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不容忽视的差别,从阶层这个意义上讲,“官”是企业经营者,而工会主席代表的应该是企业劳动者,两者各是劳动关系的一方,怎么可能“调合”到一起呢?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当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矛盾而需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时候,这位由“官”兼任的工会主席究竟是执行企业的行政命令,还是执行工会的“民主指示”呢?
    因此,要使工会真正起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就必须确立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制度,而且这个制度必须体现“阶层”的意义,这样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才可能体现企业劳动者的“群众性”意志,对职工群众负责。可以这样认为,没有一个从“阶层”利益出发,民主选举出来的以主席为代表的工会组织,是不可能起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的。
    此外,现在在我们工会的干部队伍中,由于历史的原因,那种只看党政脸色行事,唯党政马首是瞻的干部还为数不少,这样的工会干部当然不可能真正“参与、维护、监督”到企业的日常生活中去,又何以带领广大职工群众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呢?另一方面,有的工会干部尽管有一心一意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愿望和要求,但因其“能力有限”而导致“爱莫能助”的情况也不鲜见,“素质问题”阻碍了他们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因此,工会干部体制也必须创新,只有“新”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国特色”来,我们的工会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真正起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对工会干部采取公开考试,招聘录用制度,把那些有朝气、有才干、爱工会、重服务的职工选调到工会岗位上,一改过去的老观念,旧格局。同时,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专业培训,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工务公开”,使其使命感和危机感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努力从体制上确保建设一支观念新、业务精、作风硬、懂法律、敢维护的新时期的工会干部队伍。

       
第三、 关于工会组织的权力问题

    《工会法》到现在已经颁布和实施十几年了,2001年又重新进行了修改,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屡有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发生。例如笔者在《重庆工人》上看到一篇题为《工会主席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文章,说的就是这些方面的事情。作为工会主席,他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又怎能代表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呢?工会主席为什么会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篇文章分析了很多原因,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工会体制不完善,这个不完善,主要就体现在工会没有实权这个问题上。
    比如,《工会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因此,那些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限制阻挠、禁止职工群众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的,随意撤消或合并工会的,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等等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有效追究,《工会法》也就由“法”变成了一种“理论”,它的贯彻执行当然也就难以落到实处了,而《工会法》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就是没有赋予工会实权,没有实权的工会,又靠什么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呢?
    因此,我们要说,要使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权力问题十分重要。例如,民主评议干部,应该说评议只是手段,关键在于这个评议的结果。但恰恰是这个结果,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无法问津的,难怪职工群众普遍认为民主评议干部只是走过场,像这样因果倒置的民主评议,确实起不了什么作用,“民主” 的意义,也就变成理论上的一句空话了。但问题是这些起不到什么作用的地方,恰恰又是工会“参与、维护、监督”的关键所在,应该说也是从源头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笔者认为,没有相应的权力,工会是不可能真正起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的,再好的理论和愿望,也要通过权力才能得以实现。
    现在还有这样一种说法,因为工会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因此不便于作为执法主体,这也许就是《工会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原因。那么,以此类推,不能“执法”,工会又凭什么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呢?仅凭“群众性”的意志就行了吗?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工会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主要靠什么?主要就是靠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坚持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两个制度,一个是当前在企业内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经济利益的十分重要的机制,另一个是维护职工群众政治权利,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要使这两个制度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进一步得到贯彻和落实,工会凭什么?须知建立和完善,贯彻和落实这两个制度的对象,是握有企业经营权的行政组织,工会组织如果没有“凭什么”的权力,怎么去与对方“平等协商”呢?事实上,现在不是有好多企业都没有建立这两个制度或者就是建立了也是形同虚设吗?

      第四、
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的问题

    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了。当然,从理论到实践,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是工会必须坚定不移坚持的政治原则。从工会运动特点来看,任何工会运动都要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一定的政党的领导或影响,不是接受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便是接受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党实施的是一种“自觉”行为,而工会实施的是一种“自发”行为,“自觉”是“自发”的一种升华,两者自然不可同日而语。而中国工会运动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接受党的领导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路线和政策,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独立的社会团体,它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对工会实行政治上的领导,以使工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又要看到,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它在组织上并不隶属于各级党委,不是党的一个部门,应当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那么,工会应当怎么样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呢?比如,从现在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来讲,强调的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而党对工会的要求,是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工会的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那么,这两者之间是否相违背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我们要说,党要求工会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正是对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的肯定,如果党将工会作为自己的一个工作部门,何必这样要求呢?党对工会领导的全部意义,也在于通过工会落实“依靠”方针,支持职工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目标,所以党要求工会发挥桥和梁纽带作用。从工会来讲,要发挥这个作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紧密地联系职工群众,而要紧密地联系职工群众,工会就必须依照自己的性质和职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如此,职工群众才会信任工会,工会也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发挥党和职工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二者的性质和职能,以免再像过去一样,造成“工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的混乱。
    总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体制必须创新,这个创新,是对历史发展潮流的顺应和追赶,是对职工群众意愿的呼应和楔合,是对工会工作诸多问题的求解,是对工会运动前进道路的探索,它的全部意义,就在于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工会工作有一个重要批示:“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这无疑给我们工会体制的创新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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