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目前已确认造成166人死亡,另有5人下落不明。根据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人王志忠的介绍,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龙煤集团已经于11月29日上午做出决定:本次事故将按照遇难矿工的实际工龄核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赔付,超过20万元的按实际核算额赔付,“最终的赔偿额将超过3000万元”,这将成为我国历史上赔偿金额最大的一次矿难。
事实上,这是政府的一个表态:对遇难矿工的赔偿必须20万保底,如果企业(或矿主)一时半刻不能提供足额赔偿金的,将由政府先行垫付。矿难赔偿标准一再提高,反映出矿工的人身安全比以往更受关注了,也反映出矿工的个人权利比以往更有保障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进步:似乎政府对矿难是越来越重视了。
20万元钱虽然不是一个很小的数目,但与一个人生命的价值相比,却实在算不了什么。因此,政府“保证最少赔偿20万”,其用意显然不是说这样就能给遇难矿工一个合理充分的赔偿了(不然就等于说“政府认为矿工的一条命就值20万或更多一点”,政府不可能这么荒谬的),而是想通过提高赔偿惩罚标准,增加企业(或矿主)的违章成本,从而预防矿难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话表达了政府的这个意愿:“……赔偿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我赞成这种做法。这主要是加大经营者的事故成本。”
但是,事实似乎与政府的愿意恰恰相反,随着赔偿标准的一路攀升,矿难反而发生得更加频繁了、人员伤亡也更严重了。原因何在?
著名经济学家宋国清教授曾经在《财经》撰文指出,给定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政府不管别的事情,单只硬性提高矿难赔偿标准,这相当于硬性规定煤矿工人必须自己掏钱买高额的人身保险,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煤矿工人的工资水平下降,而不可能真的能够迫使企业(矿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矿工的生产条件。至于政府文件中是不是有“必须由企业(矿主)给遇难矿工赔偿”这类明文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多大意义。
在劳动力供给充裕而煤矿工人相对于企业和(矿主)的弱势谈判地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所能得到的工资加保险的总水平,不会因为政府的一个命令就发生变化。政府命令可以强行提高保险水平,却不能阻止与此同时煤矿工人工资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的下降(因而工资加保险的总水平仍然不会改变)。其实,煤矿工人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两件事情:第一,下煤矿有生命危险;第二,即使是提高了以后的赔偿标准,仍然低得离谱。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争着下井?煤矿工人也不可能“要钱不要命”。这里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不从深层次的原因入手,只凭行政命令人为地抬高矿难赔偿标准(这样说,绝没有认为现有赔偿标准已经过高的意思,显然现有标准还是低得太离谱了),那等于是刻舟求剑,对遏止矿难,并不能起到多少实质性的效果。
那么,矿难频发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可能有很多,在此不能一一列举,但其中两个原因,是许多有识之士都指出过的。第一是腐败,如广泛存在于私营煤矿和国有煤矿中的“官煤勾结”;第二是煤矿工人的谈判地位太弱,他们不被允许自主地组织起来,与企业(矿主)谈判。在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提高矿难赔偿标准,很可能不但不能遏止矿难的发生,还有可能导致下述两种不良后果:
第一,企业(矿主)搭政府的便车,逃避对遇难矿工的赔偿责任。对遇难矿工的赔偿,理当由企业(矿主)“买单”,而在实际上,许多时候都是先由政府垫付的。企业(矿主)们对于矿难事故,必然会想出各种花招来逃避责任,在赔偿标准大幅提高的情况下,矿难发生后,企业(矿主)有更大的激励隐瞒不报,那么政府如何能够获得矿难发生的信息?即使政府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必要的信息,它在垫付出了赔偿金后又如何向企业(矿主)追偿?
第二,不法分子可能会制造矿难事故以骗取赔偿金。根据刘庆邦小说《神木》(曾获2002年老舍文学奖)改编、在国际上获奖无数的电影《盲井》,虽然没有至今仍然没有在国内公映,但它所讲述的故事却可能是某种不详的预言,尤其在“矿难赔偿标准不断提高,而且政府保证赔偿”这样一种背景下。《盲井》讲述了一个发生在矿区的故事:两个生活在矿区的“闲人”专门靠害人赚钱,他们的办法就是“矿难”:先将打工者诱骗到矿区,然后将打工者害死在矿井下,并制造矿难事故假象,再作为死者家属向矿主索要赔偿……。如果这种预言成为现实,那会是非常恐怖的事情。其实,仅仅这样一种可能性本身,就已经令人不寒而栗了。
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如果置各种深层次的原因于不顾,政府的某些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在尽心尽力为底层民众谋取利益,事实上却只能起到歪曲价格信号的作用,结果反而是补贴了其他人(得到补贴的可能是煤矿企业或矿主,甚至可能是其他不法分子)。
来源:选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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