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开发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6/1/22 10:24:09       
颁布日期:97-10-08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的权限处罚;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决定:

(一)未取得采矿许或证擅自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的50%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拒不退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法倒卖采以牟利的,没收期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20%至40%的罚
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的50%的罚款。

(五)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处以
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违反本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和我省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的40%以下的罚款;

(七)非法印制、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涂暄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