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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通过预核准的矿井改扩建项目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9/12/7 17:05:50       

赣煤行管字〔2009〕143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土资源(矿管)局、环保局、水利(水保)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不断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 15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相关工作进度,简化审批验收程序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核准矿井依据批准的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完成预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未完成上述工作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正式生产。在领取2年期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对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资源储量地质(核实)报告评审中专家提出调整矿井预划定矿区范围建议的,本着合理利用资源和安全开发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可予以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抄告省直各有关部门。
      二、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专篇合并,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由编制单位在安全专篇中专设安全预评价章节进行阐述,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批,不再单独组织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预核准矿井应聘请具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审批。审批结果报省水利厅备案。
      四、在开展环保审批时,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可享受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限规定。
      五、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获得省工信委的核准批文后,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煤炭行业办负责组织审查。建设单位在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查。
      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许可证现场验收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合并。
      七、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煤炭行业办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现场检查合并。
      八、对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
      九、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处室,保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实施期间有关工作分工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牵头单位要会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相关部门,对本地区预核准矿井改扩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规划改造矿井及时申报项目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继续坚持工作月报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预核准矿井改扩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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