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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2006/2/10 15:52:10       
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收费政策

1、 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区内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市内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向区内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集资、捐助基金),必须凭“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依据及标准, 并在《企业收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2、 企业除社会保障性和上缴省、市的收费项目以外,留给本市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3、 新办生产性项目的外资企业,供水增容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50%,内资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40%。自设专用供水管道的,免收供水增容费。实行单回路供电的企业免收供电贴费。 

服务保障   

1、 开发区招商局负责来区客商接待、投资环境介绍、 有关政策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负责协助外商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2、 建立投资安全保障服务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预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突击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  
3、 财政补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实行按年结算的办法,上半年纳税额超过250万元的企业可实行半年预兑。具体实施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管委会批准。  
4、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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