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资企业的含义: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点:
(1) 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 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合作企业是按协议规定比例)、共负盈亏。其中,外方经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3)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4) 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的出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各方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由各方公平协商或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选举
(4)期限由各方据法律共同商定,企业发生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时,经各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5)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的,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不了,可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在第三国仲裁。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表现如下:
(1)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采取国际上惯用的董事会制度;
(2) 对外国合营者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3) 对设立分支机构及仲裁等事项,采用国际惯例做法。
二、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和禁止类基本)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审批权限以内,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区分:省级审批->国备案)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均通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批准证书。 (合作企业是45天决定)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全部掌握)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中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A、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B、 增加注资,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C、 增减注册资本后,应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含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如下:(全部掌握)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3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yangjobe〗注意:三个特殊区段的注册资本额。不再考虑比例要求。 | |
特殊区段 |
最低注册资本额 |
300-420 |
210 |
1000-1250 |
500 |
3000-36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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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如遇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由董事长召集,不能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到(1)合营企业章程修改、(2)合营企业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4 )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企业特别决议还包括资产抵押)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董事会性质 |
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
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
董事会人数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名额的分配参照投资比例协商确定。 |
不得少于3人 。名额的分配参照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
会议频率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董事任期 |
3年 |
4年 |
不得超过3年 |
会议召开条件 |
1/2以上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董事会临时会议 |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
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 |
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他人 |
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超纲) |
可以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 |
董事会决议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其决议方式由章程规定 特别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1)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生产经营权:可自行决定国内或国际采购。有权自行出口产品。
1、购买物资;
2、销售产品。
(二)财务会计管理(与CPA执业相关)
1、报表的报送: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三)劳动用工管理
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小的,也可与个人签订。
合营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职工待遇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含义: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类似合伙企业)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四个步骤: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告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yangjobe〗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企业性质 |
法律规定 |
合伙企业 |
(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
有限责任公司 |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 |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行进技术或者着急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A、 约定期限的,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在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在收到之日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B、 各方同意将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改为不约定的,也要报批,机关在90日内决定批或不批。(但是不约定合营期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税优惠,但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年限,应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见教材):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合营一方违约的,由履约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成立清算委员会,由合营董事中选任,不能或不适合时,可聘请中国注会、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监督。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企业清算中合营企业的特例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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