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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6/2/10 16:26:17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含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是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一定要看,2个企业法的考点)

比较项目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合营方式

股权式的合营

契约式的合营

组织形式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公司

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投资回收方式

外国合营者无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先行回收投资

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制

可是董事会制,也可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

利润分配方式

将净利润按各方股权比例分配

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方式

 

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    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    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批程序中的审批时间,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由国家对外贸易部门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的,由地方政府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注意与合资的区别)

yangjobe〗合资企业是1、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由其发给批准证书;2、授权省级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书。――总之只能是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批准证书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合资是出资比例)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合资是4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不行时,可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副主任或其他董事、委员召集主持。1/3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可提议召开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一般决议)。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特别事项)。    ****->合资企业一般决议由章程规定,特别决议由出席的一致通过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一)合同 

1、含义:合作企业的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也就是说: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都在合作合同中确定

2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在合作期限内,合同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章程  

1、                含义:合作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2、                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是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3、                在合作期限内,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五、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    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是前提条件);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满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在届满前180天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收到30日内批或不批。

 yangjobe〗合资企业是届满前6个月申请,1个月内决定批不批。

 

(二)解散

同合资企业。非违约的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机关批准。违约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由履约一方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查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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