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的含义: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法律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阶段。但在申请之前,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具体步骤是: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在收到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3个月内,合作45天内)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未登记的,批准证书失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可以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须向政府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
2.劳动管理:两个规定要注意:j签订劳动合同;k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在用工管理中特别规定的一个是外资企业,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与工会充分合作。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3.财务会计管理——税后利润,按不低于10%提取储备基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自行定。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报和清算会报,应聘请中国注会进行验证并出报告。
一、 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期限:
外资企业经或期满,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180天申请,机关收到30天内批或不批。
(二)终止
(三)清算
清算委员会由外企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注会、律师等参加。
清算结束,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资的部分视同利润,应缴纳所得税。
****出资期限与出资比例的总结****
项目 |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资产或者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要求 |
一次付清的 |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
分期付款的前提条件 |
经审批机关批准 |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
不得超过1年 |
特殊规定 |
1、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
2、控股的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
****出资额的转让(综述)****
企业性质 |
法律规定 |
合伙企业 |
(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 | |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
有限责任公司 |
(1)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
(2)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 | |
(3)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论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 |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与合伙企业的不同:对内转让时,也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
(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 |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 |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普通决议的通过方式
会议性质 |
通过方式 |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
创立大会的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决议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
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
特别决议 |
通过方式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
1.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2.合并、分立、解散 | ||
3. 变更公司形式 | ||
4.修改公司章程 |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
1. 合并、分立、解散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 修改公司章程 |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
1. 合并、分立、解散 |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 |
2.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
3. 发行公司债券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1. 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
3.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没有减少) | ||
4. 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1. 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2.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 ||
3. 资产抵押 | ||
4. 合并、分立、解散 | ||
5. 变更组织形式 | ||
债权人会议 |
和解协议草案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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