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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6/4/18 16:29:02       
各市煤炭工业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减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盲目、违规建设,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建设矿井是指:单独保留且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以下简称建设矿井)。
 
    二、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办矿审批,直接进入矿井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
 
    三、建设矿井要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后,由建设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炭地质部门和设计部门分别编制煤矿建井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
 
    1、建井地质报告要重点查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古空区积水、瓦斯、火等基础地质资料,高级储量需达到勘探阶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或储量比例。建井地质报告编制要按照附件1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要做到真实、可靠。
    2、矿井设计要在批准的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2内容及格式编制。
 
    四、建设矿井的地质报告和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
    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其建井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见附件3);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建井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五、建井地质报告及矿井设计审查要求:
 
    1、对地勘单位出具的建井地质报告审查由审查组织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煤炭地质、水文地质、采矿等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
    2、对矿井设计单位出具的矿井设计审查由审查组织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地质、采矿、通风及安全、机电及电气、经济等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
 
    六、矿井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纳入正常的基本建设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基发[2003]45号文、晋煤办基发[2004]239号文、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文和晋煤办基发[2005]310号文,履行开工报告、联合试运转审批手续。
 
    七、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认证制,及时发现和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批准设计后,按照晋政办发电(2006)7号明电规定, 30日内将废弃与不予利用井筒彻底关闭。
 
    八、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矿井设计批复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批。
 
    九、本通知仅适用于第一条所规定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对其余未参与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申请改扩建的矿井,仍按照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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