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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2006/4/27 8:42:28       

     4月12-1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在贵州省贵阳市组织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座谈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了会议。

  根据会议统计,截至2006年4月5日,在全国应取证20023处矿井中,已有19000多处矿井取得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颁证率95%以上,取得了较大进展。

  会议分析认为,目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中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拟将已关闭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黑龙江省将已关闭的227个矿井中的37个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重庆市将已关闭的230个矿井中的133个列入资源整合范围;江西省拟将已关闭的82个矿井中的4个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山西省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完成后,预计还将增加200多个矿点。

  二是少数矿井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截至目前,仍有339处矿井因采矿许可证到期、矿井被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企业改制等原因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是取证矿井安全管理滑坡。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或放松管理等原因,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各种临时性措施,如:封闭不合理采掘工作面,一旦取得安全许可证,就放松管理,甚至违规违章组织生产。擅自打开已封闭的工作面,随意增加掘进头、工作面或调整通风系统等现象在一些地区还比较普遍。这些情况造成部分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短时间内又被暂扣证照。

  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依据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由于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是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依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即采矿证有效期少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采矿证相同;采矿证有效期大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按3年颁发,采取这种做法的有: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河南、四川、甘肃等省区。二是按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律按3年颁发,采取这种做法的有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广西、重庆、贵州、云南、山西、宁夏等省区。三是依据矿井剩余可采储量确定有效期,主要是江西、山东、湖北三省,但多数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五是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不实的问题。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在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是颁证机关受理、审核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评价报告不实的情况较多,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可信度底,不能真实反映矿井的实际安全生产情况,起不到把关的作用。

  根据反映出的问题,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对颁证矿井的监察执法力度。目前,应颁证矿井基本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一些地区由于受矿井灾害程度、基础条件的限制,颁证条件把握不是很严格;一些已取证矿井出现管理滑坡,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的现象。下一步,将重点加大对已取证矿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井,按照《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检查指导。一方面严严防将已关闭的矿井以资源资源整合名义使其合法化;另一方面严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专篇审查,凡是矿井法人主体不明确,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储量、服务年限与规模不匹配,以及不符合《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查,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是抓紧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颁证工作的前置条件、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完善对取证矿井监督管理措施,明确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等事项。

  四是做好与负责煤矿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的协调工作。发现其他证照不全的矿井,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颁证机关内部负责许可证审核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考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在颁证机关内部逐步推行倒查制,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在短期内发生事故的,要重点查颁证过程是否严格掌握标准,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一旦查实,按照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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