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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采煤造成污染可处30万元罚款

2006/6/20 9:12:55       
 近日从省环保局获悉,《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草案日前正在征求各地意见,本月22日前反馈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届时我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将有法可依。

    《规定》中所称煤炭开采是指煤炭开采的建设项目、采掘、储存、运输等。《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煤炭开采中污染及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煤炭开采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开采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据介绍,被责令停业、关闭或者罚款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自: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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