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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类企业(包括外省企业)在山西省开办联办收购或经营煤矿的通知

2006/8/15 17:25:23       
 晋国土资发86号
                         2003年7月8日
  近一段时期,个别市(地)、县(市)政府与省内外大企业签订协议,擅自划分和处置煤炭资源;一些煤炭企业未经批准
,以入股、联办、兼并、收购等方式与外省企业进行合作,转让控股权,形成实际上的采矿权转让,并向外省企业销售煤炭,
有的甚至将煤矿低价出租给外省企业进行大规模和高强度开采;有的国有矿山企业一方面着急向省里要资源,另一方面又利用
资源后备区向外省企业引资合作。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山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49号文)的有关规定,严重
影响了我省煤炭资源开发总量的宏观控制,对我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造成了严重和长期的负面影响。
  为认真贯彻我省煤炭工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发展方针,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49 号文的
规定,全面落实我省煤炭工业“十五”规划、《山西省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划》及《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规范各类企业(
包括外省企业)在我省开办、联办、收购或经营煤矿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重申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在。只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能够依法行使对煤炭资源的处置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无权分配处置煤炭资源。各市(地)、县(市)政府、各矿务局及省国有大矿均不得擅自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划分和处置
未开发资源,否则该协议无效,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资源审批手续。今后,我省新办煤矿的采矿权将一律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等方式,由省政府实行公开出让,并坚持资源统筹规划和煤炭开采总量宏观控制的原则。
  二、任何煤炭企业不得私自转让采矿权(包括控股权),以入股、兼并、收购、联合、重组改制等形式变更控股权的,必
须办理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发现私自转让控股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
  三、各类煤矿必须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生产矿井必须按批准的能力组织生产,不准超能力生产。
未经省煤炭工业局的批准不得进行改扩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49号文精神,煤矿需扩大生产规模的,先由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扩
大生产规模,采矿权人持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扩大生产规模的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若煤矿扩大生产
规模同时需要扩大矿区范围增加储量的,可先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然后到省煤炭工业局办理扩大生产规模
手续后,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扩大矿区和生产规模变更采矿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持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
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禁止各市(地)、县(市)及煤炭企业在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情况下,以承包、出租、托管等名
义转让采矿权和煤炭经营权。违者将按非法转让采矿权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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