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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外企业投资山西省煤炭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8/15 17:26:54       
  晋政办发电21号
                     2002年3月31日
  按照我省煤炭工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发展方针,为了整合煤炭资源,改造乡镇煤矿,淘汰
落后生产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引进省外企业开办煤矿或改造小矿,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为进一步确保我省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推动我省煤炭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战略和煤炭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引进省
外企业来晋办矿农改扩建小矿,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省煤炭产业发展政策,坚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确保安全生产。
要按照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在引进投资煤矿的同时,要考虑和鼓励投资发展煤炭加工转化的调产项目。
  二、持依法办矿,规范管理,凡省外企业来晋开办煤矿或进行矿井改扩建,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
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履行报批程序。煤炭、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
要分工负责,严格办矿条件,严格有关证照的审核、发放程序。对已开工建设而为履行报批手续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三、市(地)、县(市、区)要坚持控制总量、关小上大、能力置换的原则,在引进省外资金开办煤矿和改扩建小矿的同
时,要关闭同等能力的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以保持当地适度的煤炭生产规模。
  四、省外企业在我省投资煤炭产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国有重点企业改扩建小矿生产
的煤炭,要按原小矿设计生产能力交纳煤炭专项基金。在我省建立发煤站按规定程序报省煤炭局、省计委审批;以其他方式收
购发煤站的,要按规定程序报省煤运总公司、省煤炭局和经贸委审批;不得收购、发运我省地方小煤矿的煤炭。如收购发运地
方煤炭,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煤炭专项资金,省煤运总公司要严格按规定收取。本通知下发前收购地方小窑煤而未缴煤炭专项
基金的,从2003年1月1日起发运的煤炭要补缴。
  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近年来省外企业投资当地煤炭产业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凡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尽快整改,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切实关心省外企业在我省投资兴办的煤炭企业,坚决保护其合
法经营,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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