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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程序

2006/9/23 11:55: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二处(以下简称二处)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对设计能力或新增能力为45—120万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组织审批;
(二)对设计能力或新增能力在12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上报国家局审批;
(三)对于设计能力或新增能力为45万吨/年(不含45万吨/年)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审批,上报二处备案。
第三条  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之前,对建设单位上报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一) 二处负责审查的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由建设单位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
请表,二处负责审批安全专篇的项目其申请表应由煤矿所在地办事处、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应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类别和范围的评价机构编制的
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井田地质勘查资料中涉及安全条件的相关资料、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矿井涌水量预算报告
。 
第四条  二处接到经局领导批示办理的建设单位申请后,指定主承办人和项目主管处领导。
第五条  处领导组织主承办人会同属地办事处、站有关人员对提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申请的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或矿
井现场监察。
第六条  主承办人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上报资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初审合格既视为受理;上报资料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主承办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补报。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二处聘请5—7名专家,组成该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组,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审查结论意
见最终在会议上形成。召开会议前,主承办人和项目主管处领导要征询专家关于能否上会的意见。
第八条  审查会议由二处负责组织,技装处、职防处及地质勘查单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专
家组、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会议由项目主管处领导、专家组组长按审查会议时段分别主持,审查会议主要内容:
(一) 由地质勘查单位介绍开采技术条件查明情况;
(二) 由中介机构介绍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矿井涌水量
预算情况;
(三)由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介绍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四)由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安全条件论证、设计思路和主要内容;
(五)审查组成员针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内容进行质疑,设计单位答疑;
(六)会议形成审查意见,通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七)会议主持人就落实专家审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安排布署,明确时间和要求。
需要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由设计单位进行,开采技术条件未查明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条  审查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实行限时办结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查同意
的,设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和补充设计后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情况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需作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经审查批复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察。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系统调整技改工程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范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比照此程序进行。
(一)乡镇煤矿系统调整技改工程项目范围包括打一个井筒、井筒功能互换、井筒水平延伸、关闭旧坑开新坑、多套生
产系统合并集中成一套系统五种类型。
(二)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和合并集中生产系统的不论规模大小,均由省局审批。
(三)乡镇煤矿生产系统调整技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比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制内容和审查
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可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关于乡镇煤矿系统调整技改工程项目安全监察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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