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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9/27 17:46:3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要求,根据我国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现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内焦化行业投资日趋升温,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污染状况有所改善。但我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具体表现为:1、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2、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不合理。3、焦化生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4、生产集中度低,技术和管理水平总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决不允许再新上落后生产装置。
      (二)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同时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三)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
      (四)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为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要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
      (五)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六)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尽快制定炼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规划,合理调控炼焦煤开采建设规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
      (七)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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