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真材实料” 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重大。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科学严谨的现场管理,是确保小煤矿安全的关键。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意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矿井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每个矿井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
●安全生产技术先行 矿井每旬1次全面测风
为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回采工作面要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由微风或无风作业引起的瓦斯爆炸屡禁不止。为此,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旬对矿井组织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一旦发现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井下工人应保尽保 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意见》特别强调,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部门联手铁腕执法 事故主要负责人面临资质处罚
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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