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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乡镇煤矿的灾难形成轨迹

2007/12/10 13:33:21       

  检索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的灾难事故的报道,“乡镇煤矿”成为与瓦斯爆炸、透水事故等“血泪故事”直接相连、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有学者称,乡镇煤矿总产量不到全国煤炭总量的1/4,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国煤矿死亡人数2/3多。

    
    10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逝去,这桩惨剧在令人痛心的同时,也发人深省:山西洪洞“12·5”矿难是偶然之祸,还是带有某种必然的因素?

    连日来,早报记者走访了事发矿难的所在地,并采访了多位知情的业内人士和专家,试图挖掘并还原出一个典型的“乡镇煤矿”的灾难形成轨迹。

    18座煤矿支起的“煤炭之乡”

    新窑煤矿,位于洪洞县西北30公里处的左木乡。按照其在煤炭管理部门的备案资料,该煤矿为年产量21万吨、低瓦斯的乡镇煤矿。

    如果仅从名称上看,许多人可能会误以为,“乡镇煤矿”就是国有省属、市(县)属以外的,属于乡镇所有的煤矿。实际上,我国目前“乡镇煤矿”的说法是个统称,除了包含乡镇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以外,还包括村办煤矿、私营煤矿等。

    据悉,发生“12·5”瓦斯爆炸的新窑煤矿就是一个私营煤矿。目前,矿主王宏亮及煤矿的实际控制人王东海仍在通缉追捕中。

    据了解,乡镇煤矿是在上世纪80年代煤炭能源需求大增的背景下而应运而生的。当时,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煤炭作为基础能源一度出现紧张,各地也因此对乡镇煤矿采取了宽松的政策,允许“先上车后买票”。据统计,1997年全国乡镇煤矿达8.2万个(不含无证煤矿),产量6.2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46.6%。而煤炭大省山西在最高峰时也有上万家煤矿,其中多为产能低下的乡镇煤矿。

    时光转至20世纪末期,乡镇煤矿的各种弊端不断显现,1998年山西实施“并井压产”政策,年产量低于9万吨的小型乡镇煤矿被大量关停,其他乡镇煤矿也不断整改。目前,山西全省仅有4000多个煤矿,而乡镇煤矿的平均年产能也提高至13万吨。

    早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新窑煤矿所在的洪洞县左木乡就有18座乡镇煤矿。煤炭产业成为支撑左木乡经济命脉的主角,并为其赢得了“煤炭之乡”的美誉。

    两个“拼命”酿就“血泪煤炭”

    在多日采访中,早报记者发现,诸如新窑煤矿在内的左木乡的多家煤矿的工人多是来自河北、四川、重庆等地的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学历都在小学到初中。一位识字有限的河北籍50岁上下的“老矿工”因技术娴熟和人脉原因而成为20多位矿工的工头和管理者。

    对于“本地工人奇少、外地工人居绝大多数”的现象,当地一位煤炭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早报记者分析:“外地人出于挣钱的目的,都肯拼命干活,管理起来也容易;而本地人的要求很多,干起活来却不上劲。”据了解,在洪洞,一位娴熟矿工的月收入在3000-5000元左右,“这比在家来钱快多了。”河北邯郸籍矿工袁先生说。

    而由于乡镇煤矿中多为私营,为了最大限度牟利,往往在安全设施上“能省则省”,在作业环境上“能凑合就凑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官员对“12·5”矿难的初步调查,新窑煤矿存在多个管理上的问题,如: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非法盗采的9号煤层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矿工多数没有配备自救器等。

    “低素质的人在从事高危险、高难度的工作,再加上煤矿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落后,现场管理水平差,发生事故在所难免。”河北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的专家张广富、李发祥等人撰文指出,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煤炭行业已成暴利行业的背景下,一些个体矿主为了利益“拼命”下达产量指标,工人为了挣钱“拼命”出煤,这两个“拼命”是造成事故频发的直接根源。

    死亡10人以上最高才罚5000元

    “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者租赁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在2001年11月就颁布实施的《山西省乡镇煤炭安全生产规定》中,政府管理部门的禁令成为多数“惟利益优先”的矿主们充耳不闻的口号而已。

    国家安监总局等专家、官员对“12·5”矿难的调查发现,山西洪洞的新窑煤矿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现象。早报记者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据矿工反映,肇事的新窑煤矿的9号矿井是由洪洞县左木乡霍家村的村民任杨虎承包的。

    日前,早报记者专程赶往任杨虎家。他的父亲证实了“承包9号井”之事,但以“不了解更多情况”为由,没有透露更详细的情况。这位老人见到记者的第一句就是“娃儿有事没有?”——12月6日,矿难被曝光后的次日,任杨虎就被当地警方控制,自此再无他的音信。他的胞弟任杨龙也从另外一个煤矿的管理者的位置上暂时赋闲在家——其他煤矿因“12·5”而统统停产整顿。

    任杨龙告诉早报记者,这种停产整顿的事情经常发生,“只要周围地区被查出有违规的问题,其他煤矿一律也都跟着停产整顿”。而一旦平安无事的“和平日子”里,矿主们则拼命“加班加点”,“把被扣的时间捞回来”。

    同样在《山西省乡镇煤炭安全生产规定》中,一条对特大事故处理的规定则让人唏嘘不已。该《规定》第28条第4款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并对事故责任者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死亡10人以上,至多才罚5000元,这对财大气粗的‘煤老板’来说,简直没有任何威慑力。”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立法的问题比执行更为重要。

    “12·5”矿难的105位遇难矿工的生命再次向人们昭示:乡镇煤矿的治理更需要人们的关注。

    一些煤炭行业的研究专家表示,如果对于已经发生事故并未深挖事故根源、研究事故的普遍规律,而是以“停”代“整”,不论安全条件如何一律停产整顿(被喻为“一人感冒大家吃药”),并多以“锁井停电”为主要手段,这将会陷入“事故→整顿→复产→事故→整顿”的恶性循环,从而埋下了更多的安全隐患。

    但让人欣慰的是,政府领导和相关监管者已充分认识到这些。山西省代省长孟学农强调,要真正把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作为煤炭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通过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关小建大,引导和推动煤炭资源的生产要素向大型煤炭集团聚拢,发展一批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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