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严格执行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第二,严格执行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水泥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外排污染物浓度不达标、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在环境敏感区内,一律不得建设水泥生产线;现有水泥企业,必须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三,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行建设及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第四,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新建或技改的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的能力必须达到70%。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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