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宣布从2009年起,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将停止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并于12月中旬以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水泥商情网记者。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156号文件中的“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财税[2008]156号文件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财政部一负责人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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