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例》的实施对保护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同时,也有利于改善福建企业的经营环境。”2月4日,福建省龙岩水泥同业商会秘书长黄育荣就该省新颁布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
据黄育荣介绍,该《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共有三十三条。
据了解,该《条例》明确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受保护,并明确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参照该《条例》执行。该《条例》强调了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同时,赋予了企业和企业管理者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等;还强调了企业和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另外,《条例》对当前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如老板违法被拘留后可委托他人管理;部门抽取样品应向企业付费;扣压易变质物品应及时处理等。
黄育荣谈道,该条例对福建省内的水泥企业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改善水泥企业的投资环境,提高行业标准,让水泥企业的分布和产能布局更加合理。黄育荣表示,福建人大会继续加强该《条例》的推广力度,将在3月组织人员在企业和行业中宣讲。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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