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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2.23”较大水害事故结案

2009/4/21 9:41:26       
4月17日,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永安煤矿有限公司“2.23”较大水害事故结案,14名事故责任人中(3人在事故中死亡)9人受到行政处分,2人受到经济处罚。
    2009年2月23日10时20分,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永安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煤矿)井下里区六号工作面(以下简称六号面)边界上山盲巷直头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副省长陈海波当天赶到事故矿井指导抢险救灾工作。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贾斌及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等部门领导也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阜新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到事故矿井,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会同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对事故展开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已批复结案。
    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里区六号面边界上山盲巷直头与里区五号面采空区之间煤柱的抗压强度小于抗水压力跨塌,造成透水事故。间接原因是:没有认真执行防治水规定,不编制防治水计划,不编制探放水设计,不制定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在没有查明里区五号面采空区的积水情况就违规使用煤电钻打探眼进行探放水,盲目指挥,违章作业。监管部门对永安煤矿防治水工作重视不够,监管指导不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批复,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如下:
    1.齐学文,永安煤矿生产矿长,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高树权,永安煤矿生产副矿长,林秀水,永安煤矿技术负责人,二人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此三人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张永忱,永安煤矿安全矿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重要责任,罚款10000元。
    3.杜军,永安煤矿矿长,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罚款120000元。
    4.包海秀,阜蒙县卧凤沟乡煤炭办主任,在这起事故中负重要负责,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肖廷文,阜蒙县卧凤沟乡副乡长,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丁洪元,阜蒙县卧凤沟乡乡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宝艳秋,阜蒙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郭连军,阜蒙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孟宪东,阜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志成,阜蒙县人民政府县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狄英全,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志民,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在这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其他事故相关责任人,由阜新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永安煤矿发生死亡4人较大水害事故,罚款5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3万元,共计罚款63万元。
来源: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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