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对当阳安监局副局长郭某的调查情况被转到当地纪委部门。
从去年10月8日开始,郭某因涉嫌玩忽职守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今年3月底,法院判决郭某存在受贿事实,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同时认定郭某存在渎职行为。
耐人寻味的是,在导致郭某被查处的这些调查事实中,有相当部分与同一家煤矿密切相关。
被查始于煤矿“瞒报”
当地多数与郭某相识的煤矿从业者认为,郭某被查处与其任内2008年连续发生的两起矿难瞒报事故相关。
而且,这两起矿难都发生在当阳市庙前镇杨家湾煤矿。
2008年5月15日,杨家湾煤矿发生一起矿难事故。
根据事后调查结果表明,该煤矿的掘进工林某等人与安全员在井下掘进头放炮。当时,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林某就到掘进头工作面扒煤,这时顶板石头落下将其当场砸死。林某死亡时仅33岁。
调查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值班的矿长未按规定安排领导带班。在赔偿到位后,死者家属在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开具了林某系脑溢血死亡的证明,将林某火化。
但更严重的是,这起矿难被矿方隐瞒了近1个月。直至6月中旬,当阳安监部门接到宜昌市安监局转来的举报信后,方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就在调查整改期间,2008年9月,该煤矿再次发生事故。
该矿工人詹某在井下准备清理浮渣和安装水泵时,因停车斜井巷道未按规定将矿车提到井外导致飞车,矿车滑到掘进头将詹某当场撞死。
据有关部门调查,该事故同样是因为当日值班矿长未尽到职责。
而在事故发生后,杨家湾煤矿负责人企图再次隐瞒事故,同样也是因为被举报无法隐瞒,两天后矿方才将事故上报到当阳市安监局。
因为连续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在9月12日的宜昌煤矿安全工作会上,杨家湾煤矿被作为企图瞒报事故的典型,被宜昌市安监局领导点名批评。
2009年2月,该煤矿负责人被当阳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而作为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的当阳安监局副局长,在杨家湾煤矿的两次瞒报事故上,检察院认为“郭某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知悉事故未及时处理
杨家湾煤矿位于当阳庙前镇中心,由于庙前镇政府、集镇都整体迁移到距离当阳市城区更近的烟集村,曾经的庙前镇街道颇为冷清。
4月14日,当记者来到已经停产的杨家湾煤矿,附近一卖摩托车的经营主告诉记者,该煤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只有几个看场子的人。”
记者通过多方设法,找到曾经在杨家湾煤矿工作过的一位知情人。
据他告诉记者,2008年5月15日,杨家湾煤矿首次发生矿难时,矿长曾某在第二天曾经打电话给安监局副局长郭某。但郭某正在荆门,处理因荆门李家洲煤矿透水事故给当阳煤矿造成的水患威胁。
知情者介绍,在接到矿方电话后,郭某正在开会,于是匆忙回复说,“现在很忙,你跟我说没用。”便挂断了电话。事后,回到宜昌的郭某也并未理会此事。
同时,抱着侥幸心理的矿方也没有继续向上报告,而是私自与遇难矿工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
直至此事过去一个月后,郭某因接到举报信,方开始到庙前镇调查,并要求杨家湾煤矿进行停产整改。
但4个月后,正在整改的杨家湾煤矿再次发生了安全事故。矿方又企图隐瞒但被人举报。这一事故也引起了宜昌市安监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而此时,据当阳安监局局长许晓荣称,当地检察机关和纪委已经注意到这连续两次的瞒报事故,开始调查此事。
同时,相关部门找到分管安全的副局长郭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其在对该煤矿进行停产整改期间,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但据记者了解到,郭某否认在这次事故中玩忽职守,他认为,自己的责任在于没有及时处理该煤矿发生的第一起安全事故,但事后已经尽到监管职责。至于第二次事故,则是煤矿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发生的意外事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某行为与两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应该对事故作出相应判断并报告以便处理,故存在渎职行为。
与出事煤矿有现金往来
对于郭某涉嫌收取“礼金”的问题,让当地许多知情人都猜测不已。而当阳安监局一位女工作人员则非常干脆地对记者说 “不知道此事”。
但根据记者了解,实际上郭某被认定的受贿金额仅20000元。
这让一些认识郭某的人感到非常吃惊。他们认为,作为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的部门领导,平时与矿方肯定有一些来往,“这点钱最多也就是个逢年过节的人情,不至于会被查吧?”
事实上,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金额为28000元。
记者了解到,这28000元中,有18000元与发生瞒报事故的杨家湾煤矿有关。
据了解,位于庙前的杨家湾煤矿系已被判刑的矿主曾某从他人手中购得。而曾某之所以能联系到杨家湾煤矿的原矿主,来洽谈购买事宜,中间的介绍人便是时任安监局副局长的郭某。
2007年,开过煤矿的当阳人曾某与其合伙人希望买到位于庙前镇的杨家湾煤矿,却苦于没有与原矿主联系的办法。于是联系到郭某,希望他能介绍与原来的矿主认识。
郭某答应后,曾某便交给郭某3000元钱,作为联系和请客的费用。最终曾某如愿以偿买下了该煤矿。
在买下该煤矿后,杨家湾煤矿负责人再次请郭某帮忙,到武汉邀请上级专家赴当阳为煤矿设备进行验收,为此交给郭某5000元的路费和招待活动等费用,而郭某也将这名专家请到了当阳。
此后,杨家湾煤矿为请郭某帮忙申报扩大煤矿生产能力,再次交给其10000元现金。
这其中,有两笔款是在该煤矿2008年连续出事时,交到郭某手中。
被评“实干、懂业务”
1965年出生的郭某在安监部门工作多年,于2004年开始担任当阳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生产安全。
对于郭某的评价,当地煤矿多认为他是一个懂业务的局长。“经常下矿视察,看问题一语中的,能说到点子上。”
据了解,郭某所学即矿产管理专业,一些煤矿经常向其请教业务问题,他与其中一些煤矿的经营者也较为熟悉。而郭某此次遭到查处的事情,也已经被其中少部分矿主所知悉。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郭某玩忽职守的罪名不成立,同时认定其犯受贿罪。但一名矿主认为,导致郭某被查的主要原因,“主要还是2008年连续的两起瞒报矿难事故。”
作为一个当地“规模不大、效益一般”的煤矿,杨家湾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事故,庙前镇的一名曾在矿上打工的村民认为,这和该煤矿生产安全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负责带队的矿长不下井,设备也不是经常检查,不出事故才怪。”
2008年8月,郭某收下杨家湾煤矿送来的10000元现金。而在该煤矿在整改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后,郭某担心受到查处,于是将收取的杨家湾煤矿的10000元现金上交到了单位。
但法院认为,这10000元也属于受贿金额。同时加上另外一家煤矿为感谢郭某“技术指导”而送给他的10000元钱。最终,法院认定郭某受贿金额为20000元。
据了解,在接受调查后,郭某已将受贿的全部款项退回。法院认为,郭某虽然犯受贿罪,但犯罪较轻且积极退赃,最终判决郭某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了解,在郭某之前,当阳市安监局的一名科长吴某因和某煤矿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而被查处。
来源: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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