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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矿井内安全事故死亡人员赔偿规定

2009/5/20 17:25:10       

 贵州是煤矿事故多发的重灾区,为提高事故赔付成本,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就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里明确规定:“对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并在《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经济赔偿标准的批复》中明令“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这一政策的出台使煤矿业主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安全投入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从2004年的577起、930人下降到2008年的357 起、453人,分别下降38.13%、51.29%。

  贵州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事故也时有发生,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列为重点监控的省区。由于对非法采煤窝点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没有可执行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各地赔偿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仅给予死亡矿工几千元钱或几百斤粮食作为补偿,导致矿群矛盾十分紧张,给矿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不和谐因素化解在基层,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贵州省井工矿山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暂行规定》。它的出台对我省所有井工矿山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经济赔偿标准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有利于促进省政府刚出台的《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及《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落实到位;有利于促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矿山,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对促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定》共分十条。其中所指井工矿山,是指地下开采的矿山。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是指井工矿山矿井内从业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人员。《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井工矿山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它要求井工矿山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其赔偿包括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及按其他规定所应得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不足20万元的由企业补足;超过 20万元的,按规定据实支付。并特别提出非法井工矿山矿井内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比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贵州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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