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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9/6/24 8:58:5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凡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的原煤生产企业,均要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煤种的不同分别确定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每吨15元。

  公司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种属长焰煤和不粘结煤,根据文件规定按生产量每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5元。 2009年公司全年计划生产煤炭2,335万吨,根据上半年生产的实际情况,2009年下半年预计生产原煤1,160万吨,以每吨15元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计影响公司2009年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000万元。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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