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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集团下发《意见》规范企业员工持股

2009/8/14 8:58:14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企业职工投资参与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山西晋煤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规范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的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为企业整体上市做充分准备。

  《意见》规定,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包含返聘的原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副处级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对所持有的金驹股份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清退;对不属于清退范围其他职工、退休人员所持有金驹股份公司的股份,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继续保留或接受清退;对不属于清退范围的其他职工,若今后晋升为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清退所持股份。

  综合考虑企业整体上市需要,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遵循“国有企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的原则,履行程序收购此次清退的股权,并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受让价格将按照金驹股份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进行收购。

  根据《意见》安排,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持有金驹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普通职工持有金驹股份公司股份的开展进行问卷调查,进一步明确持股清退的范围。

来源:山西晋煤集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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