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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9/7 10:15:1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也没有被否决的议案。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4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应参会股份总数565700000股,实际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总数 197603388股,占总股本的34.9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潘得国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过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603388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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