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 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2008 年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山东、云南7 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19 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海南、西藏、青海3 省(区)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四川、新疆2 个省(区)因地震灾害影响等原因没有完成当年节能任务,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超过60%的有北京、天津、湖南、陕西、江苏、湖北、河北、广西、福建、广东、浙江11 个省(区、市);完成进度50-60%的有山东、重庆、江西等16 个省(区、市);完成进度低于50%的有四川、海南、新疆、青海4 个省(区)。
附表:2008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表
2008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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