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公布,晋发物资已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收购及债务重组协议。根据收购及债务重组协议,晋发物资已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 857,300,000元(约等于974,200,000港元)向卖方收购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60%股权。总代价分为两个部份:(1)人民 752,140,000元(约等于854,700,000港元)之款额将由该等卖方收取及(2)人民币105,160,000元(约等于 119,500,000港元)之款额将由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用于悉数清偿债务。于完成後,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将成为本公司拥有60%权益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相信,收购事项将有助于本集团加强其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矿采购优质煤炭的战略地位。根据收购及债务重组协议,晋发物资将享有优先承购权以安排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购买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所采掘的所有煤炭,期限自完成日起计为期五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超过25%但不超过7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该词定义见上市规则),且须获得股东批准。由于概无股东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批准收购事项放弃投票,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及第14.86条,在会计师报告载有申报会计师作出的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将可接受股东之书面批准替代举行股东大会。否则,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让股东考虑并酌情审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收购事项。
本公司将于向股东寄发相关通函时另行刊发公布。
延迟寄发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布日期起二十一日内寄发一份通函予各股东。通函的内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66条规定,其中包括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及本集团于完成後的更新财务资料。由于完成预期将于二零一零年五月发生,且董事拟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业绩,于通函内载入更新财务资料,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A条之规定,条件为(i)收购事项之通函须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寄发予各股东及(ii)通函的内容须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第14.66条及18.09条的内容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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