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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变与不变

2010/12/6 10:35:46       

  11月30日,工信部发布以“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为主旨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条件》与工信部2009年9月7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年4月份记者拿到的送审稿相比有不少差异之处。通过对三个文本见变化的比较,可以看出,《条件》延续了去年9月30号以来水泥新政的主题——控制新增产能和注重节能环保,且多项规定越来越严格。

  变化一、被删除的10%:从允许到限制

  去年9月上旬工信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然而,这一表述在后来的两版中均已不见踪影。因为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23天后,国务院出台国发38号文,严令水泥等行业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将新增水泥总量控制在本省水泥总产量10%以内的规定,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变化二、从1000到900:限制进一步收紧

  《条件》规定: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而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中,停批的人均产能红线被定为1000公斤。

  调低产能限批红线依旧秉承了38号文严控产能增量的宗旨。据估算,2010年全国人均新型干法水泥产能约为897公斤,接近900公斤红线。将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审批红线从1000公斤下调至900公斤,全国水泥产能可增长幅度共降低约1.4亿吨。

  同时,这一调整关闭了人均新干熟料产能在900-1000公斤之间的省份新建水泥生产线的大门。据湘财证券建材行业分析师黄诗涛估算,2010年人均新型干法熟料产能大于900公斤小于1000公斤的省份包括:江西(903公斤)、湖北(998公斤)、四川(928公斤)和云南(947公斤)。

  此外,100公斤的下调也很大程度地压缩了一些省份的新增产能空间,例如,辽宁(872公斤)、福建(835公斤)、湖南(823公斤)、海南(825公斤)、贵州(861公斤)等。

  变化三、减量淘汰:控制产能不留缺口

  《条件》规定,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而之前的两个文本只是规定要按照“等量淘汰”原则。

  中国建材董事长宋志平在接受本网专访时表示,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一是坚决淘汰落后,二是坚决限制新增,否则就是用先进的过剩代替落后的过剩。淘汰不仅是淘汰落后产能,更要淘汰过剩的量。据估计,目前全国约有2.4亿吨的落后产能,单纯依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无疑会给新增产能打开缺口。

  变化四、技术改造:勿以新增产能为目的

  从征求意见稿的“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到《条件》中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主题词依旧是控制新增产能。

  变化五、从5000到4000:不影响大局的调整

  《条件》中最令人困惑的地方在于单线建设规模从之前的日产5000吨降至日产4000吨。这一调整与前述以控制产能为目的的变化似有冲突。

  国务院38号文发布之前,发改委只负责审批日产5000吨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日产5000吨以下熟料项目的审批权在地方政府手中。不过,自38号文发布之后,所有水泥新项目须经发改委审批通过。将建设规模下限降至日产4000吨并不会导致“令出多门”的审批混乱。

  变化六、投资主体:限制略有放松

  从征求意见稿到送审稿再到正式稿,《条件》对投资主体的限制有越来越少的趋势:削减对国外金融资本转让的限制,减少对投资者从业年限的规定,降低自有资本金率。

  应该注意,近三年来,国内水泥行业鲜有真正的新进入者。“在国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与“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企业”所限制的范围差别并不大。

  在将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从50%降至35%的同时,《条件》将该款规定范围从单纯的新建项目扩大至“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考虑到今后新建项目将越来越少,该款规定对变相扩产项目的限制作用或将越来越明显。

  变化七、环境保护:越来越严格

  在环境保护方面,《条件》对新项目的要求明显比之前严格很多,尤其是新增了一项硬性规定: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此外,对于矿山的恢复和保护也有大段文字规定。这与近两年来政府对节能、环保越来越重视的趋向一致。

  工信部原材料司建材处高秀英处长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条件》对环保方面的规定是根据环保部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在节能减排政策越来越紧的大环境下,未来国家对水泥行业的环保要求将会越来越高。

  业内人士表示,新准入条件在环保方面的规定将带来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在技术可行性方面难度并不大。

附表.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正式文件的主要差异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正式文件
1
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
 
2
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
新型干法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3
对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必须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水泥熟料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4
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的重组联合。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
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重组联合以后进行技术改造。
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5
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内地有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经历。对进入水泥企业的国内外金融资本,必须向融资企业事先承诺在退出时不得转让给国外水泥企业。
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经历。
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6
投资水泥项目的业主,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投资水泥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7
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除外)。
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
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
8
(新粉磨站)必须配套100%散装能力。
(新粉磨站)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新粉磨站)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9
新建水泥项目必须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
新建水泥项目必须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
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10
矿山开采前制定相应的矿山植被恢复计划,矿山开采后应严格按植被恢复计划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
矿山开采应严格按照已经批复的矿山开拓利用方案进行。
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11
公告后的核准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完成总投资大于15%)或自开工建设后两年内未投产验收的,其项目核准内容自动作废。
12
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来源:中国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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