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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董事长:建议增加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4/3/10 9:48:58       

同煤集团董事长张有喜在两会提案中建议:应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负。

煤炭企业的税负一直比较重,据中国煤炭协会测算,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的煤炭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在11%至13%之间,而大部分行业增值税的平均税负仅在2%到5%之间。特别是随着2012年下半年以来煤炭市场持续下行、价格一路走低,对煤炭企业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应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201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随着国家这些措施的出台,企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如同煤集团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涉及煤炭运费等抵扣,预计增值税2014年减少2亿多元,但是与企业整体税负较重的实际相比,还是效果不明显,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以同煤为例2013年上缴税费98亿元,其中:税68亿元。

在煤炭企业的税负中,增值税占很大比重,约占60%多,但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允许抵扣的范围小。

建议:

1、增加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针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制定详细的抵扣范围,研究将煤炭生产企业在筹(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及巷道的开拓、延伸的所有耗费、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采煤沉陷治理、村庄搬迁、土地复垦、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等成本费用项目支出,纳入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范围。

2、新老企业税收政策应有区别。国家应研究出台新老煤炭企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资源枯竭,开采年限不足5年,实施精采细采,充分回收资源的老矿井,减免资源税及有关税费,切实减轻老煤炭企业的负担;同时,对新办和没有办社会负担的煤炭企业,加大税收比例来调节新老煤炭企业的差距,有效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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