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还形成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决议,三家公司约定自2011年4月16日零时起水泥价格全部调整至最新执行价格,并制定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列明了三家公司销售的PC32.5、PO42.5、PII52.5三个品种的袋装及散装水泥销售的具体执行价格,明确了表内各品种水泥价格为三家公司最低出厂执行价格,挂牌价格及对外报价根据情况至少上调10-20元/吨。会议还暂定2011年4月25日三家公司在冀东公司确定吉林区域5月份水泥执行价格及执行政策。在亚泰公司2011年4月15日向长春区域各部门、明城销售部下发的水泥价格调整执行通知中,明确提出与北方公司、冀东公司达成价格执行约定,并附有区域水泥价格约定执行表,列明了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不同品种水泥的销售执行价格。
另查明,2011年5月11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商定通化、白山区域水泥价格,并形成了《2011年吉林省水泥行业通化、白山区域第二次价格制定会会议纪要》,制定了北方公司和亚泰公司在通化区域和白山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约定了PC32.5、PO42.5、PII52.5三个品种的袋装及散装水泥销售的具体执行价格,并明确了自2011年5月12日起本区域水泥价格执行本次会议确定的价格。会议还建议2011年5月26 日针对区域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研讨及确定下一阶段市场价格。
亚泰公司、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发改委表示,考虑到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持续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据此,对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亚泰公司、冀东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分别计6004万元和1338万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北方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计4097万元。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成有关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已经查实的水泥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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