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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下发:《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9/15 10:34:17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凡是具备7种情况之一的小煤矿,在今年底之前要关闭退出。

    7种情况分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意见》指出,小煤矿所在市政府为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实行市长负责制,确保积极稳妥开展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省经信委为小煤矿关闭退出督查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下达任务、督促检查、落实省补助经费等工作。小煤矿关闭退出要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

据悉,省财政对关闭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支持加快关闭的9万吨/年以上至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按每万吨50万元给予补助,市级补助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助标准。补助坚持“四不原则”,即对实施开采作业的法律手续不完备、违法生产、资源枯竭、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不予补助。今年12月底前,各相关市要将关闭退出小煤矿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由省经信委、省煤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对关闭退出小煤矿进行验收确认。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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