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的通知发布。该通知针对水泥等行业提出以下任务和要求:
1.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对水泥等行业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11月1日起,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并纳入各区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3.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5.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建立台账清单,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2017年是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的收官之年,上半年,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抢前抓早、加码提速,以超常规的措施和力度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分重点减排工程提前、超额完成。但是,进入秋冬季节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易发生不利气象条件,空气重污染易发、多发,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信心,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以赴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攻坚行动,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是落实责任、全力以赴。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管发展必管环保、管行业必管环保、管生产必管环保”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聚焦重型柴油车监管、“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清理整治、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管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妥善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等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严格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政府是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街乡镇并组织实施,切实推动治污压力进一步向基层传导。市大气办将组织每月对各区、街乡镇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三是加强统筹、细化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指导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力争9月15日前制定印发市级配套的8项分方案,并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强化对重点任务落实的督促协调。各区政府尽快组织街乡镇,摸排建立、动态完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等5项清单和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等2项清单,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前、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各市级牵头部门;以上各项清单经各市级牵头部门汇总审核后,分别于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上报环境保护部。
2017年10月起,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单位每月2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至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汇总全市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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