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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起 广东部分地区禁止新、扩建水泥项目

2018/12/19 8:45:32       

  近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珠三角经济区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等9个城市。那么,意味着建陶项目在佛山、东莞、珠海、江门、肇庆等城市都将被禁止新建、扩建。

  2017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正式提出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

  2018年9月14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准入负面清单中包括建筑陶瓷生产线、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但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征求意见稿)公示提出,广东的建筑卫生陶瓷制品被列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建议广东着力推动陶瓷等产业转型升级。

  此外,条例中还指出,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列出了惩罚措施:

  “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按照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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