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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部决定在基本建设司设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招标办),对各种资金渠道和建设性质的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管理煤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多种经营、企业自筹等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2.审定各省(区、市)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年度计划;
3.审查批准大中型矿井(露天)和选煤厂(60万吨/年及以上)以及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矿区和矿井(露天)配套项目的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和评标人员组成,监督项目招投标全过程;
4.核发煤炭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5.监督检查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情况。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煤炭招标办)应设在基本建设处,不增加人员编制。省区煤炭招标办对本地区各种资金渠道和建设性质的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管理本地区煤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多种经营、企业自筹等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2.编报本地区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年度计划;
3.审查批准小型矿井(露天)和选煤厂(60万吨/年以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矿区和矿井(露天)配套项目的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和评标人员组成,监督招投标全过程;
4.审核推荐煤炭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人选;
5.监督检查本地区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情况。
部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由部招标办负责管理。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在1997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名单报部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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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项目评标,建立评标责任约束机制,部决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人员实行资格管理,由部统一核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评标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区煤炭招标办审查后报部招标办核准,部直管企业的评标专家直接报部招标办。
工程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称;
2.熟悉煤炭建设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定额、取费标准等技术经济政策,了解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发展动态;
3.具有十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自首批评标专家名单公布之日起,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必须由取得资格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工程评标工作。
对违章违纪的评标专家,各级招标管理办公室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部直管企业要按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和分配名额(见附件一),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专家人选推荐工作,并于1997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专家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二)报部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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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工程项目招标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部决定建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编制当年拟开工工程招标计划,按照隶属关系将工程招标计划表(见附件三)上报省区煤炭招标办,省区煤炭招标办汇总后于3月底之前报部招标办,部直管企业的工程招标计划直接报部招标办;6月份省区煤炭招标办要对本地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年中检查,6月末将年中检查报告报部招标办;12月份对本地区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情况进行年终检查,12月末将年终总结报告报部招标办。部招标办对建设项目招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负责对部直管企业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进行年中和年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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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煤炭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鉴于近期煤炭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有下滑趋势,为杜绝施工企业越级承揽建设工程,部决定建立煤炭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今后,凡承担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参加投标前取得煤炭建筑市场准入证。
施工企业承揽小型矿井(露天)和选煤厂(60万吨/年以下)以及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矿区和矿井(露天)配套项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由省区煤炭招标办核发市场准入证,并报部招标办备案;承揽大中型矿井(露天)和选煤厂(60万吨/年及以上)以及工程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矿区和矿井(露天)配套项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区煤炭招标办审核后,由部招标办核发市场准入证。承担部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由部直管企业提出推荐意见,部招标办核发市场准入证。
任何项目建设单位都不得招用未获得市场准入证的施工单位。
具体实施办法由部招标办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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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针对目前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重申和补充几项规定
1.编制工程标底要公正合理,符合国家和煤炭行业的工程造价定额、取费标准等经济政策,综合考虑投资、工期与质量三者的关系。在煤炭系统内招标时,编制工程标底要先将劳保费扣除,确定中标单位后将劳保费计入合同总价。
2.建设工程项目能够一次招标的应尽量一次招标,确实不能一次招标的可分期招标或分期报价,但不得将单位工程分期招标。采用分期招标时,前一期工程完成后,后几期工程原则上应经议标确定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如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时,项目法人可向所属省区煤炭招标办提出对下一期工程施工另行招标的申请,经审核并报部招标办批准后实施。
3.工程评标时,严禁以最低标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评标办法中的计分权重必须符合部《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投标报价的计分权重不得超过45%。报价在标底上下5%内为优选标价,上下超过5%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倍扣分。
4.严禁向施工单位提出带资或垫资承包的要求。已带资或垫资的,项目法人要自觉退还。各级煤炭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监督清退。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也要尽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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