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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排污费全部列入环保专项资金

2003/6/27 0:00:00       记者周玉芬
    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广东省排污费改革工作会议获悉,自7月1日起,广东省各地将统一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原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的与《条例》不符的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自动失去法律效力。新《条例》将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促进企业污染治理;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把排污费全部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据介绍,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务院1982年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时建立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难于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如规定超标排污才收费,而且只是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也较低等等。这些导致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不少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为此,《条例》在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方面进行了改革: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即在同一排污口不再是仅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排污费,而是视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叠加收费(最多不超过三项);由低收费标准向接近或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例如二氧化硫排污费,目前全国为0.20元/公斤(广东省只有0.15元/公斤)。《条例》实施后,二氧化硫排污费将逐年提高,自 2005年7月1日后提至0.63元。噪声由原来每超标3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细化为每超标1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收费标准提高近一倍。
    《条例》的特点是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的力度。在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总体减少的趋势下,排污费却是加大力度征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也符合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同时,理顺了多年来排污收费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传统的排污收费管理把部门利益与排污收费联系在一起,这是造成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多年来存在诸多问题的体制根源。《条例》明确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而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法律上堵住了挤占、挪用等滥用排污费的现象。
    从今以后,企业要想少缴排污费,就必须积极治理污染。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范。如实行政务公开,增加收费透明度。排污收费标准要预先公告,对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也要予以公告等,确保环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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