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矿难,又是一起令人发指的矿难瞒报事件!说到矿难事故的瞒报,不由地使人联想起前几年发生在广西南丹矿上的“寒心一幕”,南丹那次矿难事故共造成77人死亡,而上报的材料只有区区几人,后来这一恶性瞒报事件被媒体披露后,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及国法的严厉惩处。由此可见,出了恶性事故进行瞒报不是个别现象,必须正视这种恶劣的倾向。
何以如此?首先,这与个别地方领导的私心杂念在作怪有关,是领导怕丢“乌纱帽”。眼下,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问责制”已成了一种整治官场失职渎职行为的利器,每每出了矿难事故,除了要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外,当地相关领导也难逃干系,可谓是一级级追查责任,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的则被追究法律责任。个别地方的领导为了求得“自保”,只好铤而走险,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可能导致更多矿难事故再发生,瞒报已成了“社会之痛”。
其次,是黑心矿主利益驱动使然。眼下矿山上的用工很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很多异地打工者成了井下作业的主力,这些外地打工者在矿山上举目无亲,矿主录用他们时没有严格的手续,人死井下,其家人若不来找,这些人就永远是“屈死鬼”。按照目前的赔偿标准,矿上死个人,少则赔偿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一些黑心矿主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就采取瞒报方式。
再次,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眼下很多矿主与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扯不清的经济利益瓜葛,一旦发生恶性事故,某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每每发生重大事故后,一些官场中人便使出混身解数进行所谓的“摆平”,瞒报便是“摆平”的恶劣手段之一。恶性矿难事故一旦被“摆平”,矿主和某些既得利益部门则是“双赢”。
防止和避免恶性瞒报事件的发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严刑峻法,使得瞒报者不敢轻易造次。另外,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机制,一个地方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举报机制,有关部门不妨多到群众中进行走访,察实情,摸实底,不能只听矿主的汇报材料,要真正掌握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对那些恶意瞒报的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事故瞒报就是对生命的极不尊重,既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更为国法所不容,在民主与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决不能允许这种瞒报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