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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煤矿安全存在六大隐忧是事故频发重要原因

2004/12/7 17:34:27       
    最新一期的《瞭望》刊载文章指出,处罚太轻、量刑太难、工作不实、产权不明、管理松弛、投入不足,是导致煤矿事故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文章以山西临汾市为例子说,临汾市煤炭储量面积1.5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73%,总储量960亿吨,占山西省的11.3%。发生煤矿事故的多是的非法私开煤矿“小煤窑”、“黑口子”。2月5日,两个“煤老鼠”争夺煤炭资源,一方派民工持枪动用炸药封闭煤矿巷道,另一方则带着村民和民工将250公斤炸药运下矿井报复,导致29人死亡。

文章说,为遏制私挖滥采,临汾市曾大力整顿。2002年以来,该市共关闭私开矿921处,对479名非法矿主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对51名参与经营或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进行处分,对18名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辞退30余名不负责任的安监人员。汾西、乡宁两县一名常务副县长和两名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撤职,两个县的县长被记大过和警告处分。但由于受巨额利益驱动,非法矿主仍铤而走险。临汾市有一个煤炭老板在一条山沟里开了四五个煤矿,行情最好时,一天纯利润达50万元。许多人戏称煤炭就是黑色毒品,做煤炭生意差不多跟贩毒的利润一样。

文章透露,临汾市委、市政府一些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讲述了事故背后的六大隐忧:

一忧:对安全直接责任人处罚太轻。按现行处理规定,对基层管理人员处罚得太轻,矿主、矿长们只是被经济处罚,与其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现行法律对矿主所能制裁的是拘留15天。汾西县县长亢海银介绍说,汾西县去年一年抓了26个非法矿主,却没有一个被判刑的。

二忧:量刑难,打击难。亢海银表示,如果要判刑,就要测量私开矿对资源的破坏“量”。测量有一个难点,私开矿层层转卖、转包,被抓的人百般抵赖“不是我先开的”。有的矿主提前转移账户,政府查封的只是一个空账户。去年,临汾市查处2858个私开矿,应罚款7224万元,实际只罚了2410万元。10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190人,跑了46人,没有处理的49人。处理的95人中,有57人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只有7个人被判刑。

三忧:基层工作不扎实。据了解,非法采矿和违规生产之所以长期存在,一种是开矿者是当地“村霸”、“地头蛇”。一种是收买基层监督管理人员,充当“黑后台”、“保护伞”。还有一种是直接参与。发生“4·30”事故的隰县梁家河煤矿,矿主是当地乡党委一名副书记的弟弟,事实上是该副书记在经营。4月22日、24日、27日和29日,市政府连续四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进行安排,25日还对该煤矿进行检查,一年内先后五次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但该副书记置若罔闻,以致酿成事故。

四忧:产权不明。目前不少煤矿采矿权有的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已转包他人。资源是国家的,被少数人无偿占有,采矿权与经营权不统一,使经营者毫不顾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要求回采率80%,而这些煤矿回采率只有20%左右,大量资源被浪费遗弃。

五忧:矿主、矿长、工人素质低,管理不规范。这是乡镇煤矿比国有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忧: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水快流”政策影响,产生了一大批小煤矿。临汾市现有9万吨以下煤矿100多座,加之没有很好的投入激励机制,煤矿在安全投入上欠账较多,采掘方法、“一通三防”标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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