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很多煤矿出了事故后,有关部门只是进行简单处理,尤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仅仅以警告了事,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对此,辽宁省政府作出发生煤矿死亡事故必须撤一批干部的决定。诚然,发生煤矿死亡事故必须撤一批干部的规定确实比较严厉,尤其是在当前煤矿事故接连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更应当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领导给予严格的处分。但这仅仅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之一,难道所有发生事故的原因都要由领导干部来负责吗?这显然有以偏概全之嫌,对此我们还是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地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搞一刀切,把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以撤掉领导来作挡箭牌,而把至关重要的安全生产和预防工作放在其次。
据统计,今年1-10月份,辽宁全省煤炭企业共发生事故108起,死亡180人,同比分别减少22%和11%。虽然总体安全形势好于去年,但是重特大事故却呈上升趋势。1-10月份,全省煤炭企业共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5起,死亡76人,同比分别增加114%和36%。特别是10月30日抚顺西露天煤矿瓦斯事故,一次死亡了15人,是全省近几年国有统配煤矿发生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事故。
因此,对相关责任的领导撤职查办,这仅仅是从行政的手段上来考虑。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建立起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体系,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把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结合起来,严格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查企业在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把功夫下在抓好扎扎实实的基础安全工作上,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向安全要生产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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