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然而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一些矿区的环境也遭到破坏,并频繁地引发了矿山地质灾害。为贯彻执行中央保护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监督管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采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准入条件。凡在我省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进行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环境影响大而效益低的矿产应限制开采,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应禁止开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依法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办法》实施后将改善安徽省的矿山环境状况,逐步实现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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