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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层气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2001/9/4 9:09:00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l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l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 )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1)1985年国家经委修订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把瓦斯列入“废弃资源”,回收废弃资源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985年9月,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1996年国家经贸委在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时,把煤层气开发和煤层气发电列入该目录。 1996年8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文件中规定:减征所得税。企业利用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2)进口关税。 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文件95(34)宣布从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税。但有例外,该文件规定,在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对用于海上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的进口设备、机器及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税的规定,将在适当的修正之后延用。免征关税及进口税将适用于中国没有的设备、机器和材料的进口,或中国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那些在指定地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岸上石油及天然气项目的勘探和开发。
 3)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我国煤层气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国公司参与开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最近几年,一些外国公司也积极参与中国的煤层气开发项目,1996年7月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我国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外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2)投资资本化。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少于六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这一政策对外国公司非常有吸引力,因为在某一区块钻井失败后,仍抱希望到新的地区继续干,相信总有一天能够成功,将以前的损失追回来。英国BP公司已打27口井,投资2亿美元,但全部失败,BP公司仍继续干,就是因为这项优惠政策极具吸引力。许多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外国石油公司都认识到该政策的好处,对煤层气开发很有积极性。
(3)费用摊销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所发生的合同前费用,视同勘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上述合同费用包括:对物探资料进行处理、解释所发生的费用;为签订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勘探费用。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支付给其总机构同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列支;承包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规定,按其经营收入总额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暂定为10%;在华合作开采石油的外国石油公司的关联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包括技术服务,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据税法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可暂按10%的利润率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4)增值税。1994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煤层气项目。按该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征收率由17% 减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中方份额内的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帐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格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
 5)矿区使用费。为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对矿区使用费的征收从1995年1月 1日开始执行新规定。
(二)投融资优惠政策既使在一个预可行性评估已表明煤矿的煤层气项目的经济性具有吸引力后,缺乏投资仍然可能拖延项目。煤炭企业自己通常没有多余的现有资金投资于煤层气开采和利用项目,因为现有的资金必须投资于他们主要的煤炭生产方面。另外,一些借贷机构可能对仍然比较新的煤层气开采和利用概念不熟悉,所以项目开发者不能保证获得进行项目所需的预先投资。在美国,已有广泛的解决方式帮助项目获得投资。这些方式包括提供拨款、贷款、贷款担保、证券投资以及其他的资助。
(三)环境政策近年来,由全球气候变化引起限控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CO2排放,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煤层气,减少化石燃料消费,也是限控温室气体最有效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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