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办法共13条,只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炭生产企业。
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按照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含)以下100万元;3万吨至9万吨(含)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此外,每个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对于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办法规定:1.为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2.企业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费用不够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动用。
对该办法的修改意见,需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国家安监总局。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