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从五个方面入物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一)对全州196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查出安全隐患588条,下发《立即整改指令书》65份,现已全部停产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二)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县市煤炭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未经县级政府审批严禁动用火工用品。对于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动用火工用品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对于基本建设矿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并报州经贸委审批后,方可继续进行矿井改扩建工程。(三)加强依法监管和检查力度。各县市成立煤矿整改工作督查组,由分管领导带队,进驻矿区,指导矿井进行整改,加强特殊工种的培训,坚决杜绝少数煤矿瓦斯检测不规范、记录不全的现象。(四)各煤矿自查合格后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进行检查验收,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改,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检查验收材料报州经贸委备案。(五)对于列入自治区“十五”末(2005年底)即将关闭的矿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擅自生产的,一经发现,彻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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