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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工作力度

2004/9/15 0:00:00       
    吉林省省长洪虎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煤矿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工作情况报告》作了重要批示,责成主管省长就此事进行协调。8月17日,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落实各部门责任,制定有关措施,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日前,吉林省煤炭工业局为落实省长批示精神,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落实,下发了文件,决定自2004年 9月1日—12月10日,在全省煤矿“开展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活动。
    这次对全省各类煤矿百日安全整治活动,要依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进行,并结合吉林省煤矿现状,突出以下重点:
    1、井下采煤工作面应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
    2、矿井应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3、井下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道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6米。
    4、矿井有完善的防尘和防灭火系统,地面设有消防水池且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5、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切实开展煤矿百日安全整治行动,吉林省煤炭工业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调度工作。
    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矿务局(煤矿)都要建全百日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好安全整治措施和责任,研究制定安全整治方案,指导安全整治的实施,组织对所属煤矿的检查、抽查和验收,以保证百日安全整治行动的具体落实。
    相信通过此次整治举措的实施,各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将有效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尽快达到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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